本案的大多恶俗维基会员,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Posted by     "Anonymous" on Saturday, May 1, 2021

正文

本案检察机关对本案所有恶俗维基会员的起诉建议,在法律层面有非常明显的5个错误!本案的大多恶俗维基会员,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分析一

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三年行动的指导法规中,定性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四个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和经济特征。依据事实和逻辑分析,本案认定的恶俗维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本就不具备这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本案根本就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本案所有的恶俗维基会员都应独立量刑,都与集团犯罪无关!

中央开展的“扫黑除恶”三年行动,依据指导法规,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四个特征:

  1. 是组织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但本案中的恶俗维基网站,虽然表面上设有站长、行政员、管理员和会员,但会员之间、会员与管理员层之间大多互不相识,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会员在这个平台上创建和编辑词条均是会员的自发行为,甚至网站下撤词条都需要会员投票决定,并没有所谓的首要分子去组织、策划、指挥和强迫网站的会员,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

  2. 是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但恶俗维基网站是国际上百科类通用的模式,如百度百科、360百科、维基百科等都是如此,恶俗维基网站是模仿维基解密网站以揭露恶人为目的,有些词条的创建和编辑,若没侵犯个人隐私、内容来源是正当渠道和内容属实,就不应该算是犯罪行为!该网站上被公示的词条人,都是有错误有争议的人,每个词条披露出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均构不成情节严重的侵犯公民信息罪。所以,恶俗维基网站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

  3. 是危害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恶俗维基网站自称是一个可自由参与,揭露恶人恶行的耻辱柱,自称是用来挂出那些他们认为是社会败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的人!网站会员实际上只是各类乌合之众出于追求正义、取乐和报私仇等各种原因,组成的一个自嗨自乐只有九百余名会员的封闭小圈子。因为该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外,浏览网页需要翻墙,浏览量很小,几乎没有社会影响力。依据恶俗维基网站首页的公告和声明,该网站标榜自己是揭露真相的不反华不反政府的正义网站,只是没有精力管理好每个用户,导致有些违法信息进入网站!恶俗维基网站不允许存在涉政词条,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恶俗维基编辑的词条几乎都是恶俗圈有非议的争议人物、社会名人、公众人物和一些有恶行的坏人,几乎没有欺压到老百姓。所以,恶俗维基网站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危害特征!

  4. 是黑社会的雏形,以追求经济利益成为犯罪集团的凝聚力。但恶俗维基网站是因为排斥B站的追逐获利的行为而创建,网站的运营费用靠网站创办人私人赞助,没有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和结果,所以,恶俗维基网站不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集团!

综上所述,恶俗维基网站不应该定义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所以,也不应该把我们孩子当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来惩罚!

分析二

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公诉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由于这些会员都是因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而被公诉,那就应以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来分析嫌疑人的行为、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行为造成的后果!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所有的恶俗维基会员,并不是都有上述行为,有的行为是发布个人隐私,那是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有的行为是讽刺调侃,那不是犯罪;有的行为是描述客观事实,那更不是犯罪了!

如果本案恶俗维基会员中,某个会员完全没有过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也完全没有过“编造虛假信息”的行为,也完全没有过“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也完全没有过没“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如果以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这个会员,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上,本案一些恶俗维基会员就没有过上述行为,检察机关公诉这些会员,是适用法律错误!

分析三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分析: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不仅要有上述司法解释认定的行为,还需要上述行为至少达到“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三个结果中的一个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情节恶劣”曾做出过界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等!

恶俗维基是浏览量很少,影响力很小的境外网站,一帮小孩搞出来的网站,也就骗骗小孩,没有几个成年人会去看、会去信,网站上的大多词条不会“破坏社会秩序”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很难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

恶俗维基会员是否涉嫌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主要是考量词条的贡献值是否造成其它后果,而这里的其它后果,应该主要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害!

因为从来没有受害人起诉过恶俗维基会员,因为同案的其它几百名恶俗维基会员都没有被本案专案组当成犯罪分子抓回,由此推理: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的行为,很少是“情节恶劣”的行为!

恶俗维基会员贡献值的数量大小,与受害人受伤害程度是没有关联的。检察机关应该依据受害人受害程度的医学证明,依据迫害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去推断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是否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本案检察机关以未曾甄别的贡献值,未曾鉴定的责任比例,未曾展示的医学受害证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公诉本案的会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导致本案所有的恶俗维基会员犯罪事实不成立!

分析四

犯本案恶俗维基会员这点错误的网民,从来没有被判刑过!犯这点错误被公诉,可能是“空前”记录,也可能是“绝后”记录!严重违背了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比对国内相似案例进行类案检索,本案大多恶俗维基会员根本就构不成犯罪!本案专案组和检察机关把未曾甄别贡献值鉴定为犯罪证据,这个界定的标准,远远低于全国各地执法机关界定的标准,严重违背了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比如花季少女投河案:2013年12月2日,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装店购物。不久,购物时的监控截图被该服装店店主发到微博上,称图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琪琪跳河身亡。结果: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服装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花季少女投河案中,施害人在微博上发布的“人肉搜索”造成了受害人“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仅被以侮辱罪判刑一年!这个案例中,如果店主是无事生非杀的人,那肯定是死刑!如果店主是因披露隐私导致的琪琪死亡,那死亡的责任也有琪琪自身心理素质差、家人没有及时心理疏导的原因,所以,店主才判了一年有期徒刑!

店主独自一人因“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才判一年,而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编辑词条几乎都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而且网站有的词条甚至是几十人共同完成,就该被判刑一年以上吗?

以寻衅滋事罪公诉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严重违背了严重违背了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分析五

恶俗维基网站会员的平均编辑次数是一百多次,本案许多恶俗维基会员的编辑次数远低于网站会员的平均编辑次数!只对本案到案的恶俗维基会员判刑,严重违背了刑法“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

警方抓获了本案的18名恶俗维基会员后,对同案的其它几百名恶俗维基会员没有再进行抓捕,而是通知各地警方,对这些会员进行了训诫和警告(证据附后)!

如果警方认定“同案的几百名未抓会员均未构成犯罪”,那就表明检察机关全部公诉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是错误的!

如果检察机关认定“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均构成犯罪”,那警方就应该抓回那几百名错误更重的恶俗维基会员!

刑法有“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同案,必须是处罚标准相同!比对同案未抓的几百名恶俗维基会员,本案大多恶俗维基会员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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