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判决书“义愤填膺”的案例分析

Posted by     "Anonymous" on Saturday, May 1, 2021

正文

分析一

本案案例一:本案某某某,并不是恶俗维基的会员,仅仅因为2017年8月(当时还未成年)无偿转让给别人一个自已拥有的域名,况且域名还是在转让一年半以后才用上,就被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半,原因是“明知”这个域名要用于犯罪,还要转让!

用这个域名的三代恶俗维基是不涉政网站,并不是犯罪组织!退一步讲,即使是犯罪组织,域名与网站行为也没有任何关联!不用这个域名,恶俗维基网站的行为依然会依旧!网站的性质,是网站所有者和运营者所掌控,与域名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这个孩子因自认无罪而没有认罪!这孩子是电脑编程高手,据孩子父亲讲:孩子是从上海被专案组抓走的,当时是在上海工作,月收入是几万元!这孩子就因在三年前,在自己还是未成年人时,无偿转让了个域名(况且这个域名在未使用的一年半期间,又经历了再次转让,是通过拍卖才又被恶俗维基网站建设者买回的),就被关了一年多,就损失了几十万元的收入,还受了那么多苦,还在被羁押,悲不悲催?

未成年人犯轻罪,不应该是缓刑吗?国家以前从没有过因转让域名而判刑的先例,一审法院为什么不比对同类案例?是要创造新的刑法吗?本案专案组抓这个孩子时,把孩子几个同事的电脑和手机也一并带走,这合法吗?同事的电脑和手机与这个孩子转让域名有什么关联?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裁定没收了孩子同事的那几部电脑和手机,有道理吗?本案专案组抓这个孩子时,竟然没收了孩子及同事的5部手机,导致孩子的同事因没有了手机买不成饭而挨饿,这合不合法?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必须有辱骂恐吓或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转让域名没有这个行为,凭什么用寻衅滋事罪处罚这个孩子?这么简单的法理,一审法院审委会那些法律专家会不懂吗?

分析二

本案案例二:本案某某某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参与过恶俗维基网站的管理,当时创建词条仅11条,编辑量才40余条,贡献值只有244条,与三代恶俗维基网站没有任何关联,与本案主犯某某某没有任何交集,却在脱离恶俗维基网站4年多后,被警方认定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分子”,并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十个月!

4年以前犯这点错误的孩子,大脑成熟后脱离网站都4年了,而且还不涉政,而且这孩子参与的是一代恶俗维基,与本案三代恶俗维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完全不认识,也与本案的其它“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不认识,应该被追责吗?这孩子那么少的编辑量和贡献值,也没有任何“受害人”的医学证明证实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孩子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了吗?法院可以拿出相似的案例判决吗?是不是严重违背了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如此简单的法理,一审法院审委会那些法律专家会不懂吗?

分析三

本案案例三:本案某某某,未成年人,高中在校生,加入网站仅一个多月就被本案专案组抓捕,该孩子编辑词条仅5条,贡献值仅几十条,孩子家长为让孩子参加高考,数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均被拒绝,最终:这孩子被本案专案组认定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并被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半! 未成年人犯轻罪,应该是缓刑,为什么不批准这孩子的取保候审?凭什么要剥夺这孩子参加高考的“权利”?犯同样错误的成年网民,从来没有被当地执法机关拘留过,更没有被批捕和判刑过,为什么要如此惩罚这个未成年人?同案其它几百名比这个孩子犯错更重的恶俗维基会员,只进行了训诫和警告而没有批捕,为什么要让这个恶俗维基会员中错误最轻微的未成年孩子失去读书的机会?孩子那张安静的书桌来了容易吗?为什么要违反刑法“同案,必须是同一处罚标准”的原则?这么简单的法理,一审法院审委会那些法律专家会不明白吗?

分析四

案案例四:本案某某某,名校大学毕业,还不是恶俗维基会员,仅因网上与两名“网络争议人物”争吵、出道,就被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

就这点小事,而且没有医学证明证实产生了严重后果,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了吗?这个案例表明:茂名执法机关,把网络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标准下探到“空前”低的程度,严重违背了刑法“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这点错误要是就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那网络世界多少人该被抓?国内从没有人因这点事被拘留过?这么简单的法理,一审法院审委会那些法律专家会不明白吗?

分析五

以下内容选自人民网的文章《全国引爆舆论的十起人肉搜索案例仅两起追责》:

  1. 记者梳理近年引爆舆论的十起人肉搜索案例发现,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责的仅2例,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的1例,其余的7例中,被人肉者均未就信息泄露追责。从己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道歉,未对涉嫌侵犯隐私的一方做出法律追究。

追责的二起案件:

  1. 死亡博客案:2007年12月29日,北京一女白领跳楼身亡。她在“死亡博客”中将寻死原因归咎于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照片。随后有网站将该女子丈夫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全部披露。部分网民到该女子丈夫和其父母住处骚扰。结果:女子丈夫起诉三家网站获赔8000元。
  2. 花季少女投河案:2013年12月2日,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装店购物。不久,购物时的监控截图被该服装店店主发到微博上,称图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琪琪跳河身亡。结果: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服装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死亡博客案中,有人在网站上实施了影响力和危害性都很大的“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但施害人并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只是网站赔偿了8000元!

花季少女投河案中,施害人在微博上发布的“人肉搜索”造成了受害人“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仅被以侮辱罪判刑一年!这个案例中,如果店主是无事生非杀的人,那肯定是死刑!如果店主是因披露隐私导致的琪琪死亡,那死亡的责任也有琪琪自身心理素质差、家人没有及时心理疏导的原因,所以,店主才判了一年有期徒刑!

上述两起案例中,人肉搜索并网络暴力造成死亡才判一年,人肉搜索造成巨大伤害也仅是罚款而不批捕,而本案呢?无偿转让个域名就判一年半;与二个“有争议网络公众人物”相互对骂相互出道就判一年;未成年人几十条贡献值就判一年半!任何人对以上案例比对后,都会是义愤填膺、血泪控诉吧?

分析六

以下是本案一位被抓时年仅17岁的学生家长写给相关部门的信访书内容:

在一年多的办案过程中,该案各执法机关在对⚪⚪⚪的抓捕、拘留、批捕、审讯各环节中,从未给监护人任何通知,并且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连律师会见都被拒绝。监护人为此多方奔走,并持续向最高检、广东省检、茂名市茂南区检、茂名茂南公安等部门多次反映问题,多次申请取保,均被茂南区执法部门以该案“重大、敏感、保密”等理由驳回。即使今年7月我们向各级检察机关申请紧急取保,以便参加全国高考,依然被拒绝。据我们了解,该案之所以“重大、敏感、保密”,是由于在该网站上有人公布了某些敏感信息。但办案人员早就查明,上述公布事件并非⚪⚪⚪所为,而⚪⚪⚪也与“重大、敏感、保密”信息无关,同时,⚪⚪⚪上述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与网站上其他人并不相识,更无协作、纠集,只是出于无知和义愤做了上述事情,情节轻微,根据全国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公开的处理案例,充其量就是被予以“训诫”。也就是说,即使该案“重大、敏感、保密”,关⚪⚪⚪何事???

⚪⚪⚪被刑拘后,家人焦灼万分,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其原来就患有多种重疾的母亲因此病情再次恶化、进行手术,精神备受打击,处于崩溃边缘。据了解,该案多名涉案未成年人被秘密抓捕、秘密拘留、秘密批捕、秘密囚禁、秘密审讯,将多位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予以无限拔高定罪。此种办案手段一旦公开,将会给党和国家形象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将会抹黑党和国家建立法治国家的努力。此案的办理,有违国家领导人说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与最高检《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选编(第三辑)》时强调的:扫黑除恶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的要求严重不符!

可以想象,在离家几千公里以外被秘密羁押,禁止与外界联系,语言不通,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说,有多么的恐惧,对其身心健康带来多么大的伤害!

综上,此案严重办理违反办案程序!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有损党和国家形象!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希望最高检能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者的责任,对该案予以高度重视,做出合理处置,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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